原被告各自亮出己方胜诉判例

 2015-05-07 2741来源:淮安新闻网

淮安新闻网讯今年3月16日,《淮海晚报》曾以《法院受理华东首例“转基因标识”案》为题报道,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王泉律师针对大量食用油采用转基因材料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醒目”标出,将生产食用油的厂家等告上法院一事。5月5日上午,清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不为钱,只为食品行业转基因标识更规范

王先生在开庭前接受淮海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并不是为了钱,因为在诉状中,他已经明确表示,希望法院“判决涉案产品应更换更醒目的转基因标识后方可销售”、“判令第一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对其所购食用油退货处理,退还货款39.9元,并增加赔偿400元”。

只为了400元打这场官司,将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中粮东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全部告上法院,是否有些小题大做?王先生说:“让他们赔偿400元,也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就是希望通过我这样的举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的时候,不要被商家蒙蔽,同时也想借此能够规范商家的行为,让食品行业在标识上能够更加规范。”

为了此次官司,王先生做了充分的准备,他特意从超市又买了一瓶福临门牌非转基因食用油。记者看到,在这桶油的标签上能清晰看到“非转基因压榨”几个字,这几个字不但位置醒目,字体也特别大。王先生说:“我就是要做个比较,非转基因的油竟然用那么大的字标识出来,转基因的就那么一点点字,而且那么隐蔽,我就想知道商家究竟是怎么想的。”

◎被告:标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在庭审中,王先生指出,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都有明文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明显”、“醒目”的标识。而他购买的福临门牌食用油,在标签上,只在侧面的配料栏中用只有2毫米大的字写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转基因油菜籽”,他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就是在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的行为,刻意地隐瞒了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和菜籽的事实真相,导致消费者难以进行识别和正确的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被告之一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代理人则指出,他们的标识完全符合国家的大于1.8毫米的标准,没有任何问题。

而当王先生拿出另一桶刚买的非转基因油,质问对方为什么非转基因油标识字体足有1厘米,还在正面,而转基因的标识就只有2毫米,却在侧面,同样是福临门的油,怎么标识差异这么大时,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代理人拒绝回答该问题,同时表示两种标识都符合国家的规定。

◎难题:双方各拿出一份“杀手锏”

双方就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持己见。在庭审中,出现有意思的一幕。在举证阶段,被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代理人递交给法庭一份法院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2014年11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关于一市民状告某食用油转基因标识不明显的判决,该案和本案十分相似,而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人请求,被告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胜诉。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这份判决完全可以作为参照,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在这时,王先生也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2014年12月16日,同样是福建省福州市,不过是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样是一市民状告某食用油公司转基因标识不明显,不同的是,该法院判决该食用油公司败诉。

两份判决书摆在法官面前,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判决结果,也给法官出了个“难题”。经过2个小时激烈的争论,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本案将在闭庭之后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择日进行宣判。(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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