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赔偿年满18周岁后, 还能继续要求抚养费吗?

 2022-06-22 1806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因女子在2009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一个未成年残疾子女,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子女抚养费至其18周岁。12年后,被害人子女满18周岁,却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支付其抚养费。那么,这一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赵某是一名残疾人,其母亲在2009年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当年,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中关于赵某抚养费的部分,因其未满18周岁,同时判断和鉴定其无法进行劳动能力,故判决被告支付至其18周岁。2021年底,赵某再次起诉,表示现虽已满18周岁,但仍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现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承担其20年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法院原判决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裁判已经结束,并且其已经给予赔偿,该判决中并未注明原告有权就生活费在18岁以后再次主张,且根据现行法律及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原告生活费已经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并由侵权人赔偿。原告目前丧失劳动能力,是事故发生前的疾病继发情况还是后来有其他原因所致,是认定原告抚养费应否支持的原因之一,原告并无相关证据,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首次起诉时间均为2009年,故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侵权人应继续支付原告18周岁之后的生活费。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工资性收入,依靠父母抚养,而她的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是依据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原告生活费的,但现阶段该费用标准已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所需,且其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还需他人照顾、护理,所以原告要求按照2020年度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来确定其生活费也是根据现阶段人均生活、消费情况主张,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年限,原告主张20年,其目前19周岁,但根据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宜支持过长时间,且居民消费性支出在年年上调,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如按照现在的标准也不足以满足原告未来10年后的消费性支出。最终,法院结合原告的身体情况,酌情支持8年时间。经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几名被告赔偿原告8.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保护残疾人的典型案例之一。本案原告出生时就是残疾人,法院2009年对其抚养费标准及时间均已作出判决。但原判决仅支持至其18周岁,其再次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考虑到原有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原告目前生活、抚养所需,故按照最新的标准支持了其请求,也体现了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许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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