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针对一起因父亲去世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通过妥善调解,终于让该案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原告李小某(女,9周岁)的父亲李某在工作中不幸去世,所在公司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付180万元。就该笔款项分配问题,李小某的妈妈及爷爷奶奶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李小某的妈妈(30岁)认为自己应分得110万元,因为自己还要抚养李小某,根据亲疏关系赔偿金应倾向自己和未成年人。李小某的爷爷奶奶认为他们没有其他子女,李小某是唯一血脉,现在儿子与儿媳婚姻关系已自然消灭,儿媳亲友可能助推其挪用属于李小某的赔偿金份额。因矛盾大,双方就财产分割、继承及监护权多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面对各讲各理的情况,简单的法律裁判已不能让家事纠纷停息,甚至可能引发多起诉讼,不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淮阴区法院家事法官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分析双方未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争议的原因,采取背对背调解,多次和双方沟通,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用31%的份额为李小某购买保本分红类保险,由李小某成年后自行支取;李小某的爷爷、奶奶和妈妈各占23%份额,李小某的爷爷奶奶不得干涉妈妈婚姻,妈妈不阻止爷爷奶奶隔代探视李小某,而法定继承权益均由李小某享有。至此,因赔偿金引起的多起矛盾一并化解。
双方调解结案后,来自外地的双方律师均表示,真没有想到这起矛盾较大的案子能在淮阴区法院和解,而和解方案是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特别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法官说法】
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不仅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准则。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应当强调保护,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其法定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地考量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因素,最大限度地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本案原告李小某的父亲去世后,赔偿义务人将180万元整体赔付给第一顺位继承人,李小某占多少份额并不能确定。实践中,赔偿金通常直接交付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财产虚化为法定监护人财产。就我国社会现实状况而言,在正常家庭中,父母一般会妥善管理子女的财产,但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若将未成年人的利益完全寄托于监护人的责任感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到本案,李小某的妈妈30岁丧偶,完全可能重新组合家庭,和李小某的爷爷奶奶法定关系自然解除,若因其后组合家庭存在各项支出而挪用属于李小某的份额,会给李小某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潜在的危险。李小某系其爷爷奶奶唯一的孙辈血亲,其爷爷奶奶对李小某的权益保护非常关心,未成年人或其他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律保护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考量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和生存、发展、受教育的需求,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或调解。
(颜从年 王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