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盱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餐饮服务企业,在盱眙县盱城街道经营一家酒店。2021年2月20日,被告许某入住原告酒店8406号房。2021年2月21日上午,洗澡出来推门时,淋浴房玻璃门螺丝铰链脱落造成玻璃门破碎倒下,躲避不及的被告因此而受伤。受伤的被告于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2日在原告酒店8203号房居住。因受伤,被告前五天均由原告工作人员将工作餐送入自己房间,后在伤情好转后自行到原告处饮食,其间到医院换药由原告方安排人员接送,费用由原告方支付。后被告就受伤损失向盱眙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1)苏0830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支持被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5466.76元,该案已经生效。现因原告向被告主张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2日(2021年2月20日入住的住宿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认可)的住宿费、餐饮费无果引起讼争。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辩称是原告方与其协商让其入住酒店进行养伤,住宿和餐饮均是原告方与其协商的,不应支付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对被告辩称予以采信。首先,原告方主张双方在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入住原告8203号房,虽提供公安网登记记录和入住酒店消费记录,但并无被告签字确认。其次,根据原告方陈述,被告系非会员入住,酒店不提供早中晚餐服务,被告平时也食用的是员工餐,并且是由原告送往房间和被告自行下楼食用,均无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也未提供针对住宿、餐饮进行服务收费的约定。结合上述事实,法院对被告辩称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系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入住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受伤后,原告能够积极对被告安排住所、照顾饮食、安排送医换药值得肯定,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举,但现在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此期间的住宿费和餐饮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盱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宾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后安排消费者(被告)住宿、饮食和送医治疗等是履行自身责任之举,但企业以此要求消费者给付餐饮费、住宿费等违反诚信及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倡导传承中华文明,彰显民族精神,促进和鼓励友善互助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宾馆受伤,原告积极对被告安排送医治疗,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能够积极安排餐饮、住宿及送医换药,是履行友善互助之表现,但后来以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