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73岁老人寇某遭遇车祸,导致6根肋骨骨折。因为赔偿问题,寇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然而不幸的是,在参加庭审半个月后,老人去世了。见此,保险公司想要少赔钱,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按照7年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要求只赔偿到死亡之日。”法官蒋其举说。最终,淮安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3日,寇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至十字路口,被一辆牵引车撞倒,造成寇某6根肋骨骨折。交警认定,两车驾驶人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与保险公司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寇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半个月后,寇某死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寇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保险公司以原告死亡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将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改为赔偿至受害人实际死亡之日止。淮安中院于今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残疾赔偿金的可继承属性,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和案件一次性实质性的化解,追加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女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寇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但其确系交通事故遭受到伤残损害。”在经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后,蒋其举认为,寇某的死亡事实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采用按固定年限计算的定型化赔偿模式,并非系受害人因事故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蒋其举说。
■通讯员 胡柯兰 赵大为,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