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今后,淮安各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教育不当、不力等情形,将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昨日,记者获悉,淮安市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力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据介绍,《意见》规定了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范围,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失管失教问题,应当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地区,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城乡接合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要结合办案广泛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妇联及民政等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协同配合,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协作,努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办案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调查,进行必要性评估,制发决定书,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包括督促监护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亲子关系;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等。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责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
《意见》强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费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取。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赵大为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