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竞争对手经营活动视频侵犯名誉权吗?

 2022-04-15 2609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近年来,抖音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人们在抖音平台发布各种视频,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个人娱乐、有的是买卖商品、有的是广告宣传。当一家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视频,会是什么目的呢?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的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同为经营某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甲公司诉称,乙公司在其公司附近安装了监控设备,对公司进行监控,非法获取公司的商业机密及经营状况,并通过抖音平台进行扩散。并且乙公司还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诋毁甲公司商誉的视频,编造甲公司经营不善的谎言,严重损害甲公司商誉。乙公司相关人员还驾驶车辆进入甲公司市场,利用行车记录仪拍摄,并将该视频在抖音平台传播。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在抖音平台诋毁甲公司及对甲公司监控的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平台以视频的方式向甲公司道歉,赔偿甲公司损失5万元。

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所述的视频,乙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初就予以删除,侵权事实早已不存在,甲公司建立多个微信群,多次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攻击乙公司的信息、转发不切实际的《倡议书》诋毁乙公司商誉,乙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才发布相关视频,且该视频是对客观事实的呈现,未进行捏造、夸大和虚构。乙公司安装在某大厦的监控设备为自用,公司人员驾车进入甲公司市场是为了记录客户违约的证据,用于其他案件的举证,未公开传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某产品批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彼此相互贬损的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乙公司在抖音上发布视频,内容为甲公司场地内相关情况,视频本身并不构成对甲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在配文、解说等方面存在不当,该视频在本案立案前已删除,故对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发布视频、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乙公司在某大厦安装监控,该安装地点不属于甲公司办公场所,且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利用该监控设备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故对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对其监控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户在诸如抖音之类的平台发布视频或发表言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户以及服务提供者均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谨记“以和为贵、言行负责、证据为准”,对控诉、指责、批判他人的内容应经过核实,避免陷入名誉权纠纷。如果到了非对簿公堂不可时,要知晓“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名誉权本身较为抽象,对证据要求较高,需要有及时收集证据的意识。■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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