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几日转账6万余元,是借款还是彩礼?

 2022-04-06 2421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婚姻非儿戏,刚结婚半年就离婚,又因为经济纠纷闹到法院。登记结婚前几日的转账,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说是彩礼,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日前,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经他人介绍结识,见面后二人互有好感,在经过短暂相处后,感情迅速升温,2019年2月13日,两人登记结婚,8月举办了婚礼。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巨大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最终离婚收场。

离婚后,李某又把赵某诉至法院。李某称赵某曾在结婚登记前几天向其借款,用于投资理财,他共向赵某转账6万余元。由于借款时双方是恋人关系,所以李某没有要求赵某出具借条。后李某多次向赵某索要无果,于是诉至法院。李某还提交了当时的转账记录及向赵某催要款项的微信聊天记录,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6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赵某辩称,6万余元是彩礼,是赠与行为,不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关系不成立,且其在收到6万余元后,没有用于投资理财,而是都用于结婚开支。

一方说是彩礼,一方说是借款,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本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诉争款项没有出具借条,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虽存在纠纷事实,但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鉴于原被告婚姻时间较短,上述6万余元款项应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予以解决,但原告坚持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不同意变更案由及法律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提醒: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故对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情侣间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也要注意留存受赠或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详细的借条,交付时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也应留意,用于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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