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3月30日我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来,先后查处18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行政处罚18人,现通报如下:
1、2022年4月1日,吕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驾车从外市抵达吕良镇境内后,未第一时间向所属村居报告,也未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我局依法对朱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2、2022年4月1日,吕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从外市抵达吕良镇境内后,未按要求落实“3+11”健康管理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我局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2022年4月1日,吕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某等6人分别经营的6家超市(商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及扫描“淮上通场所码”等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我局依法对孙某某等6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30日至4月1日,塔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等9人分别经营的9家超市(商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及扫描“淮上通场所码”等措施,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我局依法对徐某等9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5、2022年4月1日,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丁某宾经营的棋牌室违规营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我局依法对该棋牌室予以强制关停,并对棋牌室经营人丁某宾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郑重提醒: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各场所经营业主和广大群众要主动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及扫描“淮上通场所码”等要求,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金湖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严禁外地来(返)金人员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拒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
二、严禁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
三、严禁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
四、严禁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行程码、健康码、场所码查验等防疫措施。
六、严禁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严格落实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物品管理、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及帮助他人逃避政府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严禁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
八、严禁政府要求暂停营业的各类经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营业,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
九、严禁以冲卡、故意绕行规避、故意藏匿、伪造相关证明等方法,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
十、严禁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
十一、严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金湖县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供稿丨吕良派出所、塔集派出所、巡特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