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别的植树活动,无证砍伐林木的嫌疑人补植1000株树苗

 2022-03-18 2054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近日,很多单位和市民自发组织植树活动。在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一次特别的植树活动日前如期开展,参加植树的有淮安区检察院的干警、章集村村民,还有3名犯罪嫌疑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21年3月的一次林木买卖说起,因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即将到期,章集村村民张某某将承包土地上自己种植的257棵杨树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后丁某某又将此处树木转让给王氏父子。2021年4月11日,王氏父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树木进行砍伐,被当场查获。同年11月,丁某某、王氏父子3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3人在讯问过程中都叫屈,说自己贩卖了这么多年的树,从来没有办过砍伐证。主管部门多次提醒他们砍伐树木要办砍伐证,但他们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最终触犯了法律。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报告显示,3人砍伐的林木地段在淮安区林地保护规划利用范围内,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据统计,被砍伐树木共257株。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砍伐树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农民自己承包土地里种的树木也不例外。因此,检察官认为3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构成滥发林木罪,但考虑到3人认罚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砍伐的树木为商品林,为村民承包土地后以销售为目的种植的。综合各方面因素,检察官拟对3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督促3名犯罪嫌疑人给章集村村集体补种树木,用生态修复的方式代替刑法处罚。

今年植树节前夕,检察官到苏嘴镇章集村村委会,对这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听证。为保障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还邀请了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侦查人员、村居代表等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3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通过植树方式弥补过错,请求检察机关宽大处理。评议小组在充分听取现场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建议对3人作相对不起诉,并通过参加植树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最后,3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的监督下,顺利完成了1000株树苗补植任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近年来,私自砍伐自种树木以致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当事人多为不了解法律的农民。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农民承包土地种树一样,不仅仅是农民的财产所有权,树木还构成了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要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覆盖率,树木的采伐和种植要有计划地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因此,农民砍掉大量承包土地的树木就应取得采伐许可证,如果随意砍伐树木,轻则被罚款,重则被判刑。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通讯员 梅山

◎租期3年!金湖县人民路128-5号门面房

◎淮安区钦工镇、石塘镇、顺河镇公益性岗位招

◎金湖县游泳馆招租公告

◎江苏润湖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4名护理

◎新晨佳苑、颐和花园有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