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淮安市清江浦法院召开妇女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隐瞒重大疾病,婚后撤销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马某(男)于2020年8月相识,202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婚前于2018年便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评定意见:病史18年,诊断“双相障碍”。马某结婚后病情相对稳定,但需服药治疗。陈某称婚前并未发现马某有所异常,婚后发现马某脾气暴躁、骂人,后才得知马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2021年8月,陈某起诉要求撤销与马某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前,并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的婚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
三、出嫁女亦有平等遗产继承权
基本案情:马某某、王某某夫妇婚后育有两子六女,其中次子于早年去世,六女先后出嫁,马某某、王某某随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并共同翻建了房屋。后马某某、王某某先后去世。期间,长子马小某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决定将房屋分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之后再次对房屋进行了翻建。2021年,上述房屋拆迁,获得征收补偿款若干,长子一家认为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六女儿亦主张享有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系原房屋被征收而取得,故在分配时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而确定。因马某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对房屋进行过共同翻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马某某夫妇对该房屋占有20%份额,该部分所对应的征收补偿款应属马某某夫妇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同时考虑长子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情况,酌情对其多分遗产。
四、中止妊娠不满半年,男方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郑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1月,杨某怀有身孕。2021年2月3日,因胚胎发育不良,杨某行人工流产术,终止妊娠。2021年6月15日,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杨某于2021年2月3日终止妊娠,郑某于2021年6月15日起诉要求离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
五、妻子长期遭家暴,初次起诉判离婚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杨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杨某因怀疑妻子李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妻子动手殴打,公安机关曾多次出警处理。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称对杨某产生恐惧心理,夜晚不敢睡觉,并经医院诊断患上中度抑郁症。杨某辩称深爱李某,但控制不住自己情绪,便会殴打李某。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李某表示不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坚持要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未果,认定李某主张长期遭受杨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判决准予离婚。
六、未领证共同生活,孕期男方索要彩礼
基本案情:范某(男)与王某(女)于2015年秋相识,同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此前,范某给付王某彩礼现金4万余元,并为其购买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婚礼后范某到山西工作,王某在上海打工并与范某母亲同住。2016年2月,王某到山西与范某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后回老家生活,期间与范某家亲戚产生矛盾,范某遂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0000元。起诉时,王某已有孕在身,范某亦认可自己系胎儿父亲,王某不同意分手,仍愿意与范某继续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被告怀有身孕,双方仍有缔结合法婚姻的可能,而原告起诉的原因仅是因为被告与原告亲戚相处不睦,原告的行为有违情理,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清江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