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讯最近河南一女老师的辞职信引发热评,辞职的理由仅有10个字:“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如此任性的辞职信,领导最后还真批准了。那么,实际生活中,劳动者是不是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呢?昨日,淮海晚报记者走访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现实中,因劳动者辞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劳动者享有选择就业的自由,但应正确行使辞职权。
案例一
打个招呼就能离职?
No,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小伟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负责某厂区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因公司待遇不高,小伟决定跳槽。正巧下家单位急需小伟这样的技术人才,要求其尽快到岗上班,小伟跟原公司老板打了声招呼后,就立即离职了。公司因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技术员接替小伟工作,并因人员交接问题导致智能化控制系统运行出现故障,造成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公司对小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小伟被告并不意外,像小伟一样的劳动者也不在少数,他们没有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考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因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劳动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实践中,基本靠劳动者“自觉”履行,且没有违法后果。于是,很多劳动者炒老板鱿鱼时非常痛快干脆,说一声就走人,甚至不打招呼就离职。劳动者错误履行辞职权的做法不仅违背情理,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提前三十日”是法律给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安排的缓冲期,如果因劳动者突然离职造成人员空档,并因此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递交辞职30日后离职
为啥她反倒成了被告?
小颜是一家公司的会计,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其数月工资,小颜向老板提出了辞职申请。由于老板不批准,小颜无奈在递交辞职申请一个月后自行离职。离职后,小颜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均拒绝支付。小颜为了讨个说法,留置了由自己负责保管的公司账册,并且拒绝与接手其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接,要求公司先支付工资后再交还账册。公司因没有账册贻误了税务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因此对小颜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小颜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颜原是被拖欠工资的一方,结果却成为被告,原因是小颜违反了工作交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小颜留置了公司账册,拒绝归还并交接工作,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将自己从“有理”的一方变成“无理”的一方。实际上,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应当依法维权,留置公司财务并非正确的自力救济方式,因此有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工作交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方式等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
祝洁 通讯员 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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