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求财心切走“捷径”,铤而走险去伪造人民币,为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纪甲,90后,初中肄业,2019年1月,其萌发了靠制作假币来发家致富的想法,为此专门在县城某小区租了个房间,从网上购买打印机等设备,通过各种途径琢磨学习研究、伪造100元、20元、10元、5元面额的假币。一段时间后,还真被他摸索出一套自认为成熟的技术,印刷出各种面值的假币近10万元。
纪甲还联系了岳某等人共同参与伪造货币,并安排纪乙负责开车接送、岳某等人负责裁剪、做旧、使用假币,李某帮忙购买伪造货币的油墨以及出售假币需要的面膜袋,并参与帮忙烘干、做旧假币。
纪甲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布出售假币信息,谈好价格与徐某进行交易,并约定好伪造的2000张20元面额假币的埋藏地点。徐某在取货过程中当场被警方抓获,并现场查获20元面额的假币1764张,票面金额35280元。5月,警方在纪甲的租房内查获伪造的5元面额人民币1034张;在纪乙家中查获伪造的100元面额人民币164张、20元面额人民币1742张、10元面额人民币40张,共计查获2980张假币、票面金额56810元。
法院审理: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甲、纪乙、岳某、李某共同伪造货币,其中被告人纪甲、纪乙、岳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纪甲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纪乙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岳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财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货币是一种严重危害货币公众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不小心收到假币的朋友们也要注意,不要试图将假币再次流通出去,持有、使用假币本身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