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一男子竟通过抖音平台公开别人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发布侮辱性视频文字!

 2022-02-18 2279来源:涟水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尹某通过网络抖音平台,指名道姓称刘某与某街道男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频繁发布关于刘某的侮辱性视频文字,将刘某的照片、视频发布至网上,公然用污秽的语言对刘某进行侮辱。虽经刘某多次警告,要求尹某删除视频、停止侵害,但尹某不但不听,变本加厉,还将视频内容私信给刘某老公,侮辱性行为长达一年之久,刘某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在涟水法院法官释理后,尹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刘某造成的伤害,更是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并删除了相关视频。双方达成调解,由尹某向刘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认定侵犯名誉权的具体标准: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4、在后果上,被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受到了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

侮辱即可能是言语也可能是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而在一个网络覆盖的新时代,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型信息传播平台应运而生,侵犯名誉权的体现形式也随之增加。而行为人具有恶意的侮辱行为,可能是故意或是过失。如果是故意,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涟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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