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被抓包,酒精含量测试超标,男子辩称是停完车刚喝的酒,其父力证其清白,事实果真如此?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21时许,邱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使时与同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吕某某报警,民警现场处警,因邱某某脸部受伤严重,无法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后邱某某趁民警对吕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等检查时,打电话给其父亲邱某兵,告知其喝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让其带酒到现场给其,邱某兵明知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情况下,在邱某某抽取血样前为其提供白酒饮用,并在公安机关谈话时为邱某某作虚假陈述,帮助邱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9mg/100ml。法院审理后判决: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兵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案件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邱某兵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笔者认为,邱某兵明知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情况下,仍在民警查获邱某某时抽取血样之前提供白酒给邱某某饮用,并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做虚假陈述,以证明邱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查获后饮酒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邱某兵构成包庇罪的前提要件。邱某某在民警处警后抽取血样之前饮酒,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09mg/100ml。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邱某某在驾车发生事故之前已饮酒,虽然在查获时再次饮酒,根据规定,应当以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对其定罪量刑。故邱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证实,邱某某发生事故后打电话给其父亲,告知其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让其带酒来现场,故邱某兵主观上明知邱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客观上又提供白酒给正在查获现场的邱某某饮用,后在公安机关找其谈话时做虚假陈述,试图证明邱某某没有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及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包庇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由于邱某兵在邱某某被查获后抽血检测之前提供白酒给其饮用,并在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扰乱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罚可罚性。
综上,邱某兵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涟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