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2人!金湖县阿路美格公司“5·15”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2022-01-05 2168来源:古楚平安哨

近日,金湖县安委办对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5日,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路美格公司)配料车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阿路美格公司“5?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1. 混合机设备缺少防护

发生事故的混合机仓口东侧无防护盖板,西侧使用一块铝塑板作为临时盖板,处于无防护状态。

2. 工人违规作业

作业人员王伏有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下料时搅拌机必须是停止状态,下料完成后才能开机搅拌”的规定,在没有停机情况下进行下料作业,左脚不慎滑入混合机内被叶片绞入,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阿路美格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责任制未涵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没有针对各岗位的特点制定岗位职责。

2.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未能有效开展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足,未能结合公司各岗位风险特点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日常培训教育仅仅以会代培,未如实记录培训教育记录,员工未牢固掌握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

3.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未及时消除混合机仓口处于无防护状态的事故隐患,日常隐患排查走过场,流于形式,部分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没有进行闭环管理。

4. 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公司未对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管控,特别对事发区域混合机存在无防护装置等安全风险未进行辨识管控;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实。

5. 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公司安全检查多次发现2号混合机仓口东侧盖板被员工私下拆卸,但是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制止,混合机西侧防护盖板长期缺失一直未及时安装,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王伏有等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管理不力。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王建兴,阿路美格公司总工办总工程师,负责公司设备安全管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混合机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措施消除设备防护装置缺失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已由金湖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

(二)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 阿路美格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健全并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已由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2. 公司总经理石维军,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金湖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116130元的罚款。

3. 公司董事长陈建明,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金湖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96300元的罚款。

4. 公司配料车间组长陈忠,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车间混合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已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取消其年度安全奖并罚款1000元。

5. 公司机电组组长纪德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已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取消其年度安全奖并罚款500元。

6. 公司生产部经理潘立龙,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已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取消其年度安全奖并罚款3000元。

7. 公司安全部安全员朱万祥,督促、指导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日常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已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取消其年度安全奖并罚款1000元,调离安全员岗位。

8. 公司行政部行政总监周仕强,对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取消其年度安全奖并罚款5000元。

(三)对公职人员问责情况

1. 徐祥,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阿路美格公司安全生产挂钩网格员,未按规定对分工所有企业(含阿路美格公司)进行检查并汇总报送检查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已由金湖县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

2. 居述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部长,第六片区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开发区“清明、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疏于对下属的监督、管理和督促,工作流于形式,已由金湖县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

3. 李志成,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安全办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开发区“清明、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督促企业挂钩责任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已由金湖县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

4. 王国莉,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安全办负责人,在开发区“清明、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实,工作流于形式,金湖县监委决定对其进行诫勉。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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