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有抚养关系就有赡养义务

 2021-12-20 2142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原告每月有低保和存款,并且与我父亲结婚后,我并未得到其照顾,所以我不同意给付抚养费。”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案件。那么,继子女对老人是否有赡养义务,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的父亲于1965年结婚。余某的父亲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与前妻育有两个子女,而张某在与余某的父亲结婚后,又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后余某的父亲因病去世。

今年2月,原告张某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张某因患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出院后被送至市某养老公寓托养,费用2000元/月。原告张某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高龄补贴,还有土地租金等。因余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止一人时,各子女应共同负担父母的赡养费。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实际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被告余某对原告张某有赡养义务。原告张某年老体弱,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入住养老院,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院托养及生活费用,故要求被告余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张某入住养老院费用、本地的生活水平、被赡养人实际需要、赡养人人数及原被告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余某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290元/月。

法官表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继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抚育以及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有抚养关系就有赡养义务。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贺诗磊 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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