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可否要回?清江浦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究竟如何认定,还得视情况而定。
近期,在清江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对昔日恋人因恋爱期间的财务纠纷对簿公堂。
小李与小杨于2017年通过朋友聚会相识,不久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9年11月15日,小李出资为小杨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然而,2020年底,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分手。
分手后,小李认为小杨应该返还购车款40万元,遭到小杨的拒绝,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小杨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恋爱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婚姻不是儿戏,恋爱需理性。恋爱期间的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应注意保存证据,以证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周凡人 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