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一男子在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健身房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健身房要承担责任吗?日前,清江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0年8月15日,刘某与淮安市某健身房签订入会契约书,并缴纳入会费1000元,可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在该健身房健身。2020年9月26日下午,刘某在该健身房跑步时突然晕倒,其他会员发现后对刘某予以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刘某最终还是没有救回来,经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刘某的父母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认为健身房作为专业性健身机构,对健身者没有进行适应性训练,没有专职教练指导,事发时没有专业救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庭审中,该健身房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又辩称,事发时,健身房的会员对刘某实施了一定的抢救措施,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当日,刘某在健身房自行健身,没有专业的健身教练予以适当的指导。刘某突发疾病晕倒后,健身房的其他会员对刘某进行了救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健身房并无专业人员对刘某予以及时救助,其对刘某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身体健康情况,应知道剧烈健身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淮安市某健身房承担20%责任。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颜芳 贺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