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二房东”签协议,遭遇纠纷难维权

 2021-11-25 2081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与非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租赁房屋引发的纠纷案件。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名下有一房屋待出租,而张某妹妹钱某在未得到张某授权的情况下,以张某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了胡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7月初,知晓这件事后的张某与胡某取得联系,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确房屋租金为1300元,押金为2600元,租期为3个月。胡某对张某提出的租金和押金未表异议。在支付押金和租金后,胡某提出租期调整为5至6年,但未得到张某认可,遂拒绝签订新的租房协议。双方协商不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张某妹妹钱某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能得到张某授权,合同签订之后,张某也未对合同内容进行追认,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对张某不发生效力。所以,胡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张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张某与胡某之间因未能成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对于胡某支付的租金和押金还是应当予以退还。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对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的,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并查看授权委托手续。若条件允许,应与授权人取得联系并亲自确认,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卢晓宇 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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