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一村民因捕捉200多只癞蛤蟆被判拘役三个月

 2021-11-13 1950来源:网络

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高某某拘役三个月。

今年5月27日夜晚,涟水县五港镇村民高某某,在本村河沟边用手电筒照明捕捉了282只癞蛤蟆,被巡逻的民警发现而案发。经鉴定,高某某猎捕的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抓后,高某某辩称:“我知道癞蛤蟆是有益动物,只是听说有人收癞蛤蟆,就想着逮一点卖点钱用用,没想到逮癞蛤蟆犯法,还会被判刑,我现在非常后悔,如果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肯定不会逮的…”该案经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对高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中华蟾蜍为两栖纲蟾蜍科动物,其在保护农作物、维持地域生态平衡上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受国家保护,不能私自违法捕捉。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淮安零距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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