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有些人却将保障住房的公积金作为赚钱牟利的工具,通过虚假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这样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不仅存在利益风险,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公积金套现案件,最终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原告提取公积金予以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家住清江浦区,2020年10月15日,以全款10万元购买位于盱眙县的一处住房,相关网签合同、发票、权证合法完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享有提取本人缴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合法权利。
刘某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今年2月4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
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清江浦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准予提取公积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明,原告刘某是市区某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刘某是从代理人贾某处购买了该套位于盱眙县某化工厂生活区的房屋,购房合同约定交易价为10万元。案涉房屋远离城区,外表老旧、门窗破损、灰尘厚积,常年无人居住。据盱眙县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该房屋交易价约3-4万元。法院还查明,自2017年以来,该房屋已交易八次,有的交易买进和卖出仅相隔几天,房屋交易价款浮动较大,其中有两次交易由刘某某作为卖方代理人、六次交易由贾某作为卖方代理人,买家均非盱眙本地人,且以购买此房多次提取公积金。
清江浦区法院于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刘某主张其购买自住住房,无事实依据,其公积金提取申请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不准予原告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其提取仍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形式条件及设立目的。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套现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构成犯罪。市民一定要在政策范围内使用公积金。如个人存在骗取、骗贷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骗取、骗贷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纳入诚信名单系统,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提取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些自称可以套现的不法机构或个人在拿到他人的个人信息后,还有可能会拿来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蒋同一 王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