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一方欠债不还,另一方要用自己的钱还债吗?
答:法官:如果不想还,那就不用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万一还不起,被人告上法庭,作为另一方需要用自己的钱来还债吗?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近日,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淮安中院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执行裁判庭法官说:不欠债的一方,自己的钱不用拿来还债,除非自己愿意。
◎知识: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条文
市中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春丽介绍,今年1至8月,仅市中院就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判案件41件。其中38件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先了解几个法律上的知识点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黄春丽说,当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只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另一方是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
◎案例:未借债方的财产得以保全
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还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
张某诉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徐某支付货款38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张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查封徐某配偶王某名下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请求。“未确定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朱永荔说,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
韩某因为他人向祁某担保借款,被法院判决对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拍卖韩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后,祁某与韩某配偶就案涉房屋成交价款各半领取。“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朱永荔介绍,法院在处置完之后,应该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相应的财产份额。
对于已经离异的夫妻,如何处理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呢?法院在执行曹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房产。孙某前妻王某认为该房产已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归其所有,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王某与孙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最终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这就要看离婚协议签署的时间了。”朱永荔解释,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并且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该不予执行。
■通讯员 赵德刚,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