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一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这样判了!

 2021-09-23 1721来源:涟水法院

涟水一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了!

“骑手已接单”、“骑手正在火速赶往目的地”……近年来,餐饮外卖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曾在一份《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乙方处签名,该份协议书委托方为甲方(空白),原告为乙方,约定因甲方运输配送需要,在涟水县开展货物运输配送、外出送餐等业务。被告A公司为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

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1份《事务代理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负责对A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中人员的劳动报酬发放、劳动纠纷处理、承揽人员受伤情况甄别及相应处理等提供代理服务以及相关制度、咨询服务。

法院审理:

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受被告A公司指示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为被告A公司从事雇佣活动,故原告与被告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被告B公司并未参与实际用工管理,与被告A公司之间协议约定仅为A公司骑手进行配送费用发放、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等,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涟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70895.62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外卖市场的火热,外卖骑手的队伍不断壮大,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风险,往往不和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后索赔困难。本案中,赵某作为骑手接受A公司的指示进行送餐服务,实际上是为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为A公司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涟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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