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一对“90后”夫妻离婚后均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多次将孩子汤小某放在村委会不管不顾,故村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汤小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的资格。8月31日,记者从淮阴区法院获悉,小营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淮阴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村委会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据悉,案件申请人为淮阴区某村委会,被申请人为汤小某的父亲汤某与母亲纪某。汤某与纪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子汤小某由二人轮流抚养。但由于汤小某患有精神疾病,汤某与纪某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汤小某的义务,多次将汤小某丢在村委会不管不顾。目前,村委会将汤小某安置在镇养老院。由于汤小某的父母均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已严重损害了汤小某的利益,故村委会向淮阴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汤某与纪某作为汤小某监护人的资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找汤某与纪某谈话,了解相关情况。汤某与纪某均表示,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主要以外出打工维持生活,无法将汤小某带在身边照顾,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并承诺每月支付汤小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与纪某离婚后,双方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汤小某的生活陷入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汤小某的合法权益。现村委会作为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汤某、纪某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汤某、纪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作为汤小某的监护人。
民法典实施后,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个人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融媒体记者 张金宇 通讯员 武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