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在国家对酒驾、醉驾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被人们接受并自觉践行着。但是,有些人不了解在酒后将车借给其他喝过酒的人驾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构成共同犯罪的危险驾驶案件。
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王某某和孙某某等4人一起吃饭,其间一共喝了4瓶白酒。吃完饭后,王某某觉得自己酒喝多了不能开车,孙某某却说自己喝得少,可以开车。于是,王某某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孙某某驾驶,并搭载了一起喝酒的另外两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洪泽区某小学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王某某为其提供机动车辆,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最终,法院对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融媒体记者 张金宇,通讯员 陈一鸣 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