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淮安市法院十大经典案例

 2015-01-09 3978来源:网络




【案情】2011年以来,张某以自己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与某钢管有限公司签订使用后的废酸运输合同,在没有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公司800余吨废酸运走处理,其中2011年6、7月以后两次共将16吨废酸运至某化工厂院内进行非法倾倒。被告人张某倾倒的废酸经渗透、扩散后致使该厂院内地块及周围环境遭受污染,并致使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铺设在该厂院墙北侧的供热管道遭受腐蚀从而形成蒸汽泄漏。经鉴定,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值及被腐蚀管道的损失值达三百余万元。公诉机关以张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裁判】2014年5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评析】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关系人民生活的重大现实问题。淮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保司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态权益保护需求。该案件在审理前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网”、《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在开庭时就进行了报道。该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警示人们:污染环境不仅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在法律上也会惩罚,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被害人吴自军(男,殁年44岁)与被告人吴飞龙、郑素青分别系父子、夫妻关系。吴自军与郑素青共同生活二十余年间,其经常酗酒闹事,欺负村邻,其父母、兄弟、妻儿均曾被其殴打致伤。
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吴自军在家中酒后生事,无故打伤吴飞龙,又辱骂、殴打郑素青。吴飞龙随吴自军至屋外将其推倒并与其厮打,拾起地上一根废弃电线勒吴自军颈部,期间吴自军发狠说要报复。郑素青在拉拽吴飞龙时发现该情形,想到已不堪忍受吴自军的打骂,便帮助吴飞龙一起勒拽电线,致吴自军当场死亡。当夜,两人将吴自军的尸体埋藏于自家主屋东北角的小棚内。后郑素青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吴自军的近亲属对二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居住地群众联名要求对二人轻判。
【裁判】2014年2月27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飞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郑素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点评】“家庭不是法外之地”,被告人吴飞龙、郑素青共同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吴自军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样一起“子杀父、妻杀夫”的惨剧告诫人们,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解除婚姻关系,以暴制暴的方式会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被告人”。另一方面,被害人吴自军长期虐待、打骂家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吴飞龙、郑素青素无劣迹,因心中积怨爆发而失去理智实施了杀人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情】蒋国星于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利用担任句容市市委书记、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美元3.6万元、欧元2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9.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718万元的大金空调一台,并为送礼人谋取利益。
【裁判】2014年9月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国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蒋国星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
【点评】此案是淮安中院获得厅级干部审理管辖权后审理的首例厅级干部犯罪案件。蒋国星被部分媒体称为“明星局长”,喜欢书画,曾收取一笔五万元润笔费。蒋国星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类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淮安中院根据被告人蒋国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向腐败举起法律之剑。




【案情】2013年1月份至2013年6月份,刘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冒用其他生产商和生产许可证号,雇佣工人以鸭肉为主要成分生产“沙津牛排”。其在产品外包装配料中仅标注牛肉而未标注鸭肉。2013年1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将私自生产的“沙津牛排”销售至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淮安市、连云港市等地,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85955元。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2014年8月22日,淮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4年10月14日,淮安中院维持原判。
【点评】经专业机构鉴定,刘某生产的“牛排”在沙门氏菌、亚硝酸盐等项目检测方面是符合《速冻调制食品》标准规定。但是刘某以鸭肉为主要成分生产调制食品,却标注为牛肉对外销售,属于以假充真行为,其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专业科班出身的刘某一心要干出自己的“事业”,为节约开支多次研究制作牛排的便宜食材,但是他将聪明才智用在了投机取巧和非法经营上,没有法律底线的“创业”最终滑向了深渊。



【案情】 2013年10月24日,赵德法在淮安一大型商场购得伊品世界孕婴装优质亚麻籽油(255ML)8瓶及伊品世界鸿运依诺金冷榨亚麻籽油(1L)1瓶,货值金额共计1790元。该货物系商场从徐州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货。2014年2月20日,工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产品属于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供货商销售该食品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对徐州饮品公司作出处罚。2014年4月14日,赵德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940元。
【裁判】2014年6月10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向赵德法赔偿货款179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7900元,酌情认定维权损失为300元,共计19990元。2014年8月1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场提出赵德法远在外市却到本处购买涉案食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消费,是通过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索赔目的。但是日常居住地点并不妨害其到该商场处购买商品,而且消费者的主观心理并不是销售者的免责条件。





【案情】王某驾驶淮安一汽公司所有的卧铺客车与一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客车乘客一名死亡并有多人受伤,淮安一汽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淮安一汽公司在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中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淮安一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裁判】2014年9月2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为无效条款,判决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给付淮安一汽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79579.28元。
【点评】本案中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平安淮安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中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该约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混淆了侵权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概念,脱离了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



【案情】孙某、徐某系楚兴公司股东。赵某曾借款给楚兴公司,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010年12月27日,赵某起诉楚兴公司和徐某、孙某,主张楚兴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孙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楚兴公司支付赵某借款利息,驳回赵某对孙某、徐某的诉讼请求。楚兴公司未给付该利息。2011年1月30日,楚兴公司被吊销,徐某、孙某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赵某后向法院申请对楚兴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调查发现因楚兴公司财产、账册、文件、人员无下落,楚兴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无法进行,裁定终结楚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赵某起诉法院要求孙某、徐某对楚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2014年5月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孙某一次性连带支付赵某利息1028479.08元、诉讼费14208元,共计1042687元。
【点评】公司被吊销后,公司所欠的债务是否就一笔勾销?部分公司股东抱着破罐破摔的心理,对公司撒手不管,甚至有意毁灭相关账册,实不可取。本案中,公司被吊销后,徐某、孙某作为股东,未能在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楚兴公司财务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当对楚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2012年9月份和2013年春节前,吴小红按照邢德华要求,制造了印有一汽集团、一汽解放、重汽集团、中石油及昆仑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防冻液塑料桶4142只,非法经营数额4262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底,邢德华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袁集镇和棉花庄镇十里集中区境内承租民房,生产汽车制动液和汽车防冻液(经查系不合格产品),非法经营数额137936元,其中未销售数额为77262元,已销售数额为60674元。两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2014年6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邢德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吴小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点评】假冒注册商标危害到所冒充品牌的名誉与经济利益,如果此类物品质量不合格更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本案中,邢德华在未经商标权许可的情况,假冒两种以上商标,且非法经营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生产汽车制动液和汽车防冻液,车辆涉及公共安全,如果系不合格或劣质的汽车制动液和汽车防冻液,冒充知名品牌的包装,对社会危害性极大。



【案情】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老司机公司与四建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约定工程款优先受偿,致小贷公司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审监庭法官经调查取证后发现,四建公司与老司机公司在明知老司机公司财产已被依法查封后,2014年8月向淮安法院提出诉讼,并隐匿了房屋被抵押、查封事实,以法院的调解书确认其享有优先权来对抗镇江中院对老司机公司的财产执行,妨碍了小贷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裁判】2014年12月1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调解书”的民事判决,并结合案情及标的额大小对淮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老司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各罚款30万元的决定。
【点评】本案中,淮安中院对虚假诉讼开出了数额最大的罚单。近年来,淮安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私下事先经过沟通和协调,串通骗取生效法律文书,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类案件隐蔽性强,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为了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淮安中院采取多种举措,积极构建虚假诉讼发现识别与制裁威慑机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严厉查处,着力营造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






【案情】华某原是淮安市清浦区一家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张某在该公司的工地上摔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服装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47万元。华某拒不履行义务,并且为规避执行,将服装公司厂房租赁给他人,卷走60万元租金后销声匿迹。今年4月,金湖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全国工商登记查询,发现华某在上海与他人合资成立一家外贸公司,但无法查找其准确住所。执行法官依法作出限制华某出境的裁定,并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江苏省边防总队协助执行。
【执行】2014年11月21日上午,华某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购买去马来西亚的机票时,被售票员发现其被列入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名单。警务人员迅速控制住华某,并及时联系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华某不得不通知公司将47万元赔偿款如数打到金湖法院执行帐户上。     
【点评】2013年淮安中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起一套集公安、银行、国土、工商、税务、房产、民政、车管等相关被执行人信息于一体的信息共享平台,即“点对点”执行查控划系统。“点对点”系统日益完善,推出“失信执行人黑名单”、“高消费禁止令”、“室外LED大屏播放‘老赖’信息”等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将被禁止以其财产进行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还被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这些举措让“老赖”步步难行,对潜在的“老赖”也具有很强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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