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药店、食品生产或经营主体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药店、食品生产或经营者: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根据《淮安市疫情防控通告(第4号)》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各药店、食品生产或经营者务必遵守和落实以下要求: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采购关、贮存关和加工关,确保食品安全;严格遵守市、县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全面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有相应防控用物资,入口处落实人员查验苏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记录等疫情防控措施;对无法提供健康码及疫苗接种记录的,以及不遵守防控措施的,不得允许其进入场所,发现黄、红码人员立即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或与所在街道(社区)联系。
3、暂缓办理一切红事喜事客事宴席,白事简办、宴请不办;酒吧等重点场所暂停营业或停办线下活动;餐饮场所提倡打包,堂食按接待能力的50%实行限流,包间内隔位就坐,落实用公筷、场所通风、消毒等要求。
4、全县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四类药品”,并对以上药品作下架处理。
5、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措施、接种疫苗,不能接种的人员应调整岗位,不得从事影响公共健康安全的岗位。按要求定期进行核酸采样检测。
6、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所有使用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有淮安市任一县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仓出具的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
7、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
8、经营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防疫用品,以及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哄抬物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以上各项要求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作动态调整。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