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办结了今年首起解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为农民工“钱袋子”保驾护航。
据了解,今年5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张某申请查封、冻结四川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淮安区法院接到保全申请后,立刻对四川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四川某公司以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某一账户为其他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淮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的四川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法院冻结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某账户,确实为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最后,淮安区法院立刻作出裁定,依法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
■通讯员 华蓉 翟琪 周思宇,融媒体记者 王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