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猎杀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且被告未上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盱眙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刘某某在盱眙县马坝镇多地农田附近,通过扩音器播放黑水鸡发情声音,吸引黑水鸡循声撞到其事先架设的网子里的方式非法捕杀黑水鸡,经烹饪后对外销售。案发时,盱眙县公安局当场查获27只黑水鸡,并于2018年8月1日以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
后据刘某某交代,除了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27只黑水鸡外,自己还分三次捕杀过34只黑水鸡,且已被食用。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该案刑事部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四起犯罪事实中,除第四起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当时捕获的27只鸟类为“三有”野生动物黑水鸡外,其余三起事实均只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刘某某捕杀的其他鸟类是黑水鸡。因非法狩猎罪中狩猎的“三有”野生动物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只,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狩猎数量为27只,故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针对上述无法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的情况,盱眙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组织分析研判,经过分析认为,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虽未达到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标准,但被告人在刑事侦查中的供述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依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决定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刘某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盱眙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8300元。
最终,因被告刘某某在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对猎捕61只黑水鸡的事实全部自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刘某某已履行全部判决。
(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