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移动公司”)集团客户部业务支撑岗管理员,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因职务侵占,于2020年7月3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费某秀,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市移动公司客户经理,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费某秀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21年2月1日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法院补充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漏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自己担任市移动公司集团客户部业务支撑岗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分别伙同被告人费某秀(市移动公司集团部政企中心集团客户经理)以及蒋某、朱某甲、石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上人员均系市移动公司下属分公司员工,均另案处理),收取客户话费充值款后截留,或将集团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进账单私自换取手机话费充值卡予以售卖得款,之后通过编造虚假集团协议,配置虚假集团客户优惠营销案(以下简称“营销案”)套取公司话费优惠额度或者违规使用其他集团账户内话费额度、沉淀资金等手段为客户充值,以此方式侵占单位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违法侵占公司额度合计503万余元,费某秀违法侵占公司额度合计47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实际得款163万余元,费某秀实际得款20万余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费某秀主动投案并已向单位退清全部犯罪所得,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费某秀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赵某作案数额巨大,费某秀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与费某秀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费某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