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通报10家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罚款近30万元!

 2021-02-10 2730来源:网络

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现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淮安市宏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情况】:2020年5月20日,接举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经现场检查核实,发现淮安市宏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淮阴区三树镇跃进村储存多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没有取得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合法手续。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淮阴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74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危险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危害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二:富贵电子(淮安)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根据专项检查安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富贵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危险化学品危害大、风险高,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收发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还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案例三:江苏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1年1月13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新入职员工杨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同时发现该员工操作圆盘锯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负责人王某、王某某、李某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才能保证员工在岗位作业中安全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事故的发生也就成为必然。

案例四:涟水依顺环保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0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涟水依顺环保有限公司隐患排查台账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决定对涟水县依顺环保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风险是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必然没有保障。

案例五:淮安市优梵木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8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淮安市优梵木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有效的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避免造成更大的后果。

案例六:淮安市鑫润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口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2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淮安市鑫润制衣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与仓库仅有一个安全出口,车间南侧出口未保持畅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安全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安全出口和通道的畅通。一旦发生事故,人员及时疏散撤离,避免事故后果的扩大。

案例七:江苏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0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未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2.325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7750元的罚款。

【警示提醒】:有限空间内情况复杂,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辨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案例八:金焱电子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记录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7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淮安金焱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为丁烷库房员工艾某、徐某提供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对淮安金焱电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的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坚决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案例九: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4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永联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3号厂房出租给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新大发经编科技有限公司将此3号厂房出租给9个个体户(杨某、刘某等)使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费某作出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出租项目、场所不能一租了之,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十:淮安婷宇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0日15时,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淮安婷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工人黄某、张某无证从事电焊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决定对淮安婷宇机械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75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电焊等特种作业环节是事故易发多发的环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春节将至,安全生产无小事!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吸取教训,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确保全市人民和企业员工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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