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20-12-09 3960来源:网络

为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区城区区域为限制养犬区(简称限养区)。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在内)。禁止饲养和销售大型犬(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烈性犬。

二、养犬人应按规定到区兽医防疫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应当持《犬类免疫证》到城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按规定参加年检。

三、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佩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学校、影剧院、体育馆、餐厅、商店、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等禁止进入的场所。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饲养犬只污染公共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无证犬和野犬开展捕捉,实行集中捕捉和日常捕捉相结合。对捕捉的犬只,送交犬只临时收容所,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淮安市淮安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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