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欣易佳“10.3”事故致6人死亡案宣判,3人获刑!

 2020-12-04 2592来源:网络

淮这发涟水欣易佳“10.3”事故致6人死亡案宣判,3人获刑!企业负责人4年6个月、股东3年9个月、房东1年6个月!

近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责任人朱新志、欧迪清、何志安提起公诉。

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一审宣判,3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左右,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楼西北角堆放的XPE棉着火,并迅速引燃整个厂房,导致正在该厂房二楼进行生产作业的薛某某等6人死亡。 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9万余元。

事故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XPE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型可燃气体;有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爆XPE棉,随后蔓延并快速燃烧。

间接原因是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被告人何志安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朱新志,未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对承租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不力等。

事故认定责任及法院判决:

日前,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1、朱新志: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欧迪清: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3、何志安: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较大伤亡事故,仅因一人疏忽就导致了六人死亡,企业破产,三人被追刑责的严重后果,教训极其深刻。再次警醒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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