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男子后弑父,获刑15年

 2020-11-01 2755来源:网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被告人章节(曾用名章野),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武警支队宿舍)。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利国、朱文杰,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二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节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施展、检察官助理沈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节及其辩护人杨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节与其父章某丙感情一般,一度中断联系。后因章节之子入学问题,双方恢复联系,在相处过程中因生活矛盾,章节对章某丙心存积怨。

2019年4月12日凌晨,章节到新世纪豪园小区2号楼1单元2101室章某丙家中,父子聊天时发生争吵、打斗,章节持尖刀刺中章某丙胸腹部一刀,后二人在抢刀时倒地,尖刀再次刺中章某丙胸腹部两刀,章节将刀扔掉,章某丙先后咬住章节右手拇指根部、左手小指关节部位,章节右手掐住章某丙颈部,左手手掌和其它四只手指扳章某丙的嘴。章节脱身后于凌晨3时28分许打110报警,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章某丙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肺、肝破裂、失血死亡;章节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束某、章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章节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章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节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章节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章节主观上没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节幼年时父母离异,其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与父亲章某丙(本案被害人,殁年59岁)关系长期不睦。

2019年4月11日晚,章节在同事家饮酒,饭后回家途中因想到与父亲过往相处的矛盾,遂到姐姐章某甲家抱怨其姐姐主动缓和关系,后又决定去找父亲章某丙吐露心中不满。4月12日1时30分许,章节与章某丙联系后,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小区2号楼1单元2101室章某丙家中,父子俩聊天时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章节气愤之下,从厨房拿一把尖刀刺戳章某丙胸腹部,双方夺刀并纠缠倒地,章某丙胸腹部再次遭尖刀刺戳,章节扔掉尖刀后,手指被章某丙咬住,章节遂掐住章某丙颈部直至其松口不再挣扎。随后,章节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房间,警务人员和急救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章某丙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章某丙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肺、肝破裂、失血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章节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章某丙的近亲属表示对章节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章节供述,自幼父母离婚,其随祖父母生活。因与父亲章某丙感情不好,其工作成家后双方不来往,直至2017年章某丙同意让其落户解决其子上小学事宜,双方恢复了联系。但相处中章某丙仍旧对其冷淡、刻薄,其心存积怨。2019年4月11日晚,其一家三口在同事家吃饭喝酒,回家途中因想到与父亲之间的矛盾隔阂,不满姐姐章某甲主动带孩子与章某丙见面,遂独自去章某甲家抱怨她为何要去缓和关系。之后借着酒劲想去找父亲聊聊,发泄心中怨气,第一次过去时敲门无人应,因手机停机,其回家后用妻子手机联系了父亲并再次前往他住处。章节讲述不愉快的往事却遭到父亲辱骂,其生气和父亲吵并砸碎桌上的空酒瓶,被章某丙捣了一拳,章节遂跑进厨房拿了一把尖刀刺戳章某丙腹部,后双方夺刀并纠缠倒地,其握住刀不放,刀又刺进章某丙腹部,还划出很长的伤口,其见状将刀扔到一边,手指却被章某丙咬住,其一边掐住章某丙颈部一边掰扯他嘴巴,直至他松口不再挣扎。二人发生冲突期间,章节听见有人敲门,其起身后打电话报警,得知敲门的是民警,就把门打开了。

2.证人章某甲、丁某、韩某、王某、杜某、仲某、章某乙(分别系章节近亲属、同事、邻居)的证言综合证明,章节从小父母离异,随祖父母生活,因章某丙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父子关系不好。章节独立生活后与章某丙长期不来往,后因章某丙帮忙解决章节之子上学的事情,二人恢复联系,但父子相处仍旧不睦。

3.证人王某、韩某、章某甲、张某(章节姐夫)的证言综合证明,案发前,章节在王某家喝过酒之后去了加州城的章某甲家,其责怪姐姐主动与父亲缓和关系。后章节回家用妻子韩某手机打电话给章某丙问为什么敲不开门,称想去找父亲聊聊,章某丙同意了,章节就带着韩某的手机走了。

4.证人束某(章某丙楼下邻居)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12日0时许,一个年轻人敲错其房门,后又上楼去敲2101室房门。凌晨2时多,其听到楼上有争吵声及类似大物件跌落的声音,影响睡眠,遂打电话报警。其带着民警到2101室,开始室内传出吵声和章某丙喊救命的声音,后渐渐没声音了,敲门十几分钟,那个年轻人才打开门并说他杀人了,他左手有血迹,章某丙倒在客厅地上。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报警录音、接处警综合单、接处警登记信息、出警视频综合证明,2019年4月12日2时59分,束某报警称楼上2101室有人打架,民警随束某到达现场,室内有打斗声但敲门无人开门;章节报警说与父亲打架,用刀把父亲杀了,并称门口有人,其不敢开门,让110赶快来,之后章节打开门,民警将其控制并进屋查看情况,见一名男子倒在客厅地上,浑身是血,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该男子已死亡。章节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6.监控视频截图证明,章节在2019年4月12日0时10分至1时39分期间的活动轨迹情况,其从加州城离开后,先后于0时22分、1时39分两次进入新世纪豪园。

7.通话记录证明,2019年4月12日凌晨,章节妻子韩某手机通话情况,分别于1时30分、1时40分拨打章某丙电话,于3时27分拨打110报警电话。

8.淮安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证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章某丙已心跳呼吸停止,初步诊断为外伤死亡。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新世纪豪园2号楼1单元2101室章某丙家。经勘查,客厅地面有一具男性尸体,头北脚南呈仰卧位,尸体胸腹部可见外伤创口。尸体背部地面及西侧地面发现多处血迹。客厅餐桌玻璃台板破碎,餐桌南侧及尸体东侧有两把倒地的餐椅,地面见大量玻璃碎片、碎瓷块(一片破损瓷块表面留有一枚手印)、烟蒂数枚、椅套(表面有红色斑迹),茶几上有一件黑色外套。客厅南侧的东卧室门内侧地面有一把刀(刀柄长12厘米宽2厘米,刀刃长18厘米宽5厘米,有红色斑迹)。勘查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血迹、物品予以提取。

10.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文书证明,死者系章节的生物学父亲。侦查人员对章节进行检查,其双手及所穿套头衫均沾附血迹,左手小指、右手大拇指根部、右手手掌根部均有损伤。从章节双手及现场提取的擦拭物、烟蒂、黑色外套分别检出章某丙、章节各自基因型或二人混合基因型;从章节所穿衣物上及现场提取的血迹均与章某丙基因型相同。从现场提取的破损瓷块表面上手印痕迹系章节右手小指指印。

11.从现场提取的单刃尖刀,经章节当庭辨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

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经鉴定,死者符合机械性窒息征象,同时,其胸腹部有多处外伤创口,形态特征相同且深达胸、腹腔,符合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尖刀类工具刺戳形成。章某丙系机械性窒息合并肺、肝破裂、失血死亡。

13.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资料,证实各自身份信息情况。

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章某丙近亲属出具书面材料对被告人章节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节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章节主观上没有明显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章节在现场持刀捅刺章某丙具有突发性,但是其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并且在双方纠缠过程中,始终控制尖刀不松手,导致被害人遭连续刺戳,胸腹部创伤严重;为摆脱被害人撕咬,章节又掐住被害人颈部直至其不再挣扎,上述暴力行为均已超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限度。章节明知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无所节制,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应当判定章节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对于控辩双方所提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章节为泄愤杀害父亲,其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所引发,双方均未处理好亲情关系,导致隔阂较深,案发时章节因心中积怨爆发而失去理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后投案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害人近亲属对章节的行为给予充分谅解,可以从轻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所提对章节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4年4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来源:淮安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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