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

 2020-09-30 2126来源:网络

淮安日报讯:10月1日起,市交警部门将严查不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记得: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要佩戴安全头盔。

佩戴头盔 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保护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于8月25日发布《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因速度快、安全防护能力弱等问题,导致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因没佩戴安全头盔间接造成死亡的不在少数。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在江苏省境内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伤亡事故中,69%的人员死于颅脑受损。

佩戴头盔看似小事,却是护佑生命安全的大事,交警部门希望《通告》正式实施后,人人都能自觉佩戴头盔,摒弃交通陋习。

违者严罚 请市民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为全面执行《通告》关于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10月1日起,全市交警部门将全警上路,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开展全面严查严治。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全市所有有警路口均要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予以严厉处罚。“针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等情况,交警部门已经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届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坚决予以处罚。”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罚款处罚。如果是第一次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交警部门将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被查获的,将处以50元罚款。曝光抄告。交警部门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大屏和网络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信息将抄告其所在单位。联合惩戒。交警部门将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10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要记住:调好,戴正,锁定,系紧;建议选择具有3C强制认证的安全头盔;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孩子也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通讯员 张军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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