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10月1日起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处罚!第一次警告或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2020-08-27 4996来源:网络

淮海晚报讯:8月2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超过四成交通事故死亡涉及电动车

据介绍,目前,淮安电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0万辆,其中市区达100万辆。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涉及电动车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攀升。2019年,我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车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3.52%,其中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占死亡事故总数的46.21%。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全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实施整治攻坚,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共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走快车道等交通违法29.6万余起。但从总体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事故还时有发生。1-7月,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和亡人总数的52.1%、40.7%,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通告采纳了两个方面的建议

事实上,许多伤亡交通事故通过佩戴安全头盔是可以避免的。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6月上旬,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政策提上议事日程。

市公安局对南京、苏州、镇江、泰州、盐城等地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情况进行了解,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通告》(送审稿)。6月下旬,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现场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单位和人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期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241条。经分析研判,采纳了市县区统一实施佩戴安全头盔、删除将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两个方面建议。

8月20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通告内容。

●10月1日起,第一次警告或罚20,第二次罚50!

交警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通告内容实施到位?

从6月份开始,市交警部门组织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系列教育宣传,通过“一盔一带”文明公益活动、微信网上答问卷送头盔、现场考试答题送头盔、幸“盔”有你网上直播等活动,不断提高市民佩戴安全头盔的知晓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从现在起到9月底,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强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引导、劝诫和曝光。

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采取罚款处罚、曝光抄告、联合惩戒等措施保证通告的落实。据介绍,如果是第一次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交警部门将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被查获的,将处以50元罚款。通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交警部门将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大屏和网络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将违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单位。交警部门还将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融媒体记者 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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