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淮安市公安局和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通告内容公布如下:
淮安市关于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惩处。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8、伪造、变造、买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9、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惩处。
1、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成品油、燃气、醇基燃料等危险化学品的;
2、从事高处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
5、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经常性联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对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以及存在其他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情形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110、12350或“古楚平安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积极提供、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依照《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0.3万元—30万元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予以严惩。
六、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有第三条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主动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接受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到案说明情况,不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和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附文件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