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警方捣毁一银行卡买卖犯罪团伙,牵出倒卖银行卡黑色利益链条

 2020-06-17 2742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不管是什么手法,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受害人向银行卡里转账。受害人一旦把钱打过去,诈骗分子就会迅速把卡上的钱取走。那么这些银行卡号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一个长期从事银行卡买卖的犯罪团伙被警方一网打尽,牵出倒卖银行卡黑色利益链条。6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宏兵、朱云迪等24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一次借钱中得知赚钱“商机”

2017年秋天,王宏兵在淮安注册了一个科技公司,做起了pos机销售生意。2018年12月2日,他在向好友陈朋飞借钱买房时,得知对方在做银行卡生意。陈朋飞称,他在国内收购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卖给菲律宾人,而这些银行卡是提供给境外的公司使用,为赌博网站走账或者洗钱、诈骗使用,他已经赚了几十万了。王宏兵动心了,从陈朋飞获得其上线刘一民的微信号和手机号码。

次日,王宏兵联系上刘一民,后赴深圳与对方见面。刘一民介绍了他卖给菲律宾人的银行卡四件套:一张储蓄银行卡、一张手机电话卡、一个网银U盾,一张办卡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而银行卡和U盾的密码要按刘一民的要求设定。刘一民称,他收购银行卡四件套的价格是每套1200元至1500元。王宏兵一看很赚钱,便答应跟刘一民一起做买卖。

●层层发展下线从中赚取差价

王宏兵回到淮安后,自己先试着办了四套不同银行的银行卡邮寄给刘一民。很快,他就收到刘一民支付的4000元办卡“辛苦费”。尝到甜头的王宏兵便一发而不可收,他在自己的朋友朱云迪、张小群等人中发展下线,以每套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收购,从而赚取差价。

朱云迪等人又以400元至500元每套价格从亲朋好友中购买。当然,朱云迪、张小群等人倒卖银行卡不是一次性收益,如果银行卡能在菲律宾正常使用的话,他们还会有每张卡每个月1200元至1400元不等的使用费返还。据犯罪嫌疑人张小群交待,他通过QQ群发布收购银行卡广告,有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便按照广告上的要求,将办好的成套银行卡邮寄给他,从而获取办卡“辛苦费”。

2019年10月,淮安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一批银行卡交易异常,交易地点在菲律宾,并且每次交易的数额都比较大,工作人员研判后觉得银行卡可能被人用于犯罪活动,便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一举将王宏兵、朱云迪等24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并查扣大量银行储蓄卡。

至案发时,刘一民通过从国内收购的银行卡,利用快递运送的方式共向菲律宾等境外非法倒卖银行卡达3000余套,非法获利达400余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何谓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经审查,王宏兵、陈朋飞等人,在明知从我国国内大量购买他人身份办理的储蓄卡(包括储蓄卡、U盾、绑定电话手机卡)销往菲律宾等地用于赌博网站走账、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朱云迪、张小群等人从淮安、盐城等地大量购买他人身份办理的储蓄卡,按照菲律宾上家的要求将涉案银行卡邮寄到国外。数量巨大,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解释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的储蓄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支付功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

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建议判处王宏兵、朱云迪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为贪图小利,使自己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集团的帮凶。

■融媒体记者 刘权,通讯员 魏从金 王映霞 苏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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