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8月9日、13日,盱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两起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上述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人民警察依法对其传唤时,其酒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后在民警强制将其带走时,其则采用撕扯、脚蹬、嘴咬等暴力方式反抗、袭击多名执法民警,长达一个小时以上。造成一名辅警轻微伤,多名执法民警不同程度受伤或者制服被撕坏。而被告人化某某在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查处其前夫涉嫌酒驾一案时,其为阻止执勤民警将其前夫带走,采用撕扯、嘴咬等暴力方式故意阻碍执勤民警执法,造成一名辅警胳膊被咬伤,一名民警制服被撕坏。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