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张某本来是到医院陪护老伴,没想到老伴病愈出院,自己却因为在医院滑倒而受伤,住进了医院,为此,张某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
5月13日下午,张某妻子赵某因生病在淮安某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作为陪护人员经常出入医院。当天晚上10时10分左右,赵某突然病发,张某离开病房去找值班医生。在返回病房过程中,不小心踩到病房走道上的葡萄皮摔倒,髋部剧烈疼痛。5月14日,因伤情严重,张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6月6日,张某经治疗后出院,共用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7730元。
张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该医院的医护人员在原告按铃后,未及时处理,且该医院关闭走廊灯光,光线昏暗,医院的清洁人员未及时清理走廊上的葡萄皮,导致自己摔伤。因此,张某诉至淮安区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17730元。
6月23日,该案在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医院辩称,医院的病区24小时有人值班,张某按铃后,医院病区医生或护士会及时处理的,张某不应自行去找医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是否应对陪护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时应为患者或陪同人员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对病房走道上的果皮等可能影响病人或陪护人员通行的物品,应当做到及时清理、确保安全。
综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由淮安某医院对张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65%的责任。最终,淮安某医院付给张某医疗费损失费6204元,张某自行负担11526元。
法官提醒,作为对外从事各项服务的机构,公共场所对进入人员均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疏于安全保障致受害人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应该通过设置警示标志、人员提示和辅助、及时清洁干燥地面等恰当的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淮海晚报记者 程凯
通讯员 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