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公司违规使用广告被罚款20万元,公司不服,起诉撤销处罚决定

 2019-07-26 1966来源:网络

淮海晚报讯:今年1月1日起,清江浦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月25日上午,该院行政庭奔赴盱眙,在盱眙法院四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了盱眙一公司不满因违规使用广告被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案。该公司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在广告中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被认定违规使用广告,原告受罚20万元

该案原告为盱眙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在淘宝天猫网站开设了名为“某龙虾食品旗舰店”的网络店铺用于产品销售。2017年5月16日,该公司又与江苏某龙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该网络旗舰店租赁合同。2018年5月底,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后发现,该旗舰店网站上,使用了“官方认证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字样的商品图片及“盱眙县领导在阿里巴巴食堂向阿里员工送上盱眙红胖胖小龙虾”的宣传图片,并被用于网页宣传。检查过后,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两种商品图片撤下整改。因其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原告:非自己所为,对此不知情

庭审中,对于这份处罚,盱眙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很冤枉。代理人称,违规广告的广告主系与其签订合同的某龙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不是他们。他们公司没有设计、制作和发布涉案图片,也没有委托某龙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对于涉案图片从设计到发布,整个过程他们并不知情。

代理人称,合同到期后,该龙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不愿将旗舰店的有效账号、密码归还,他们最后还是通过向天猫平台申诉才找回账号、密码,并正式收回店铺。收回店铺后,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便来检查,他们在检查当天便删除了相关照片,并没有在收回店铺后继续使用涉案图片。

代理人还称,即使原告违法,违法情节也是极其轻微的,应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实际已从轻处罚

对于原告的说法,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庭审中辩称,2018年5月30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他们对原告在天猫网站开设的网店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他们依法立案调查、举行听证。2019年5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程序正当。

此外,原告为该旗舰店广告的广告主,该店首页公开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者均为原告。原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不能否定其广告主地位。而在实际经营中,无论是从邀约、交易行为、收益分配上看,都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并且,原告的旗舰店违法广告一直在持续。

原告广告中使用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和盱眙县领导形象的行为,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销售的食品做背书,损害了政府形象,已构成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考虑其配合调查、删除违法广告,已对其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宣判。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通讯员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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