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徐奶奶今年92岁了,丈夫去世早,她含辛茹苦将五名子女抚养成人。如今她年老多病,随老四生活,而五名子女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达成赡养协议。徐奶奶一纸诉状,把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7月22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了该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徐奶奶的孩子老三、老五同意母亲的诉求,但另外三名子女则有不同意见。老大称,父亲去世后,他对家庭及弟弟妹妹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给弟弟妹妹介绍工作、资助结婚,给母亲买助听器等,平时定期看望母亲,给付探望费,近年来因自己年事已高,便委托老二赡养母亲,认为两人都已尽到了赡养义务。老二同意老大意见,并要求母亲由五子女轮流赡养。老四则认为,母亲先随二哥生活,2017年他将母亲接回照顾至今,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奶奶每年有约3000元的养老金收入。老大、老五均已退休,老大退休金每月不到3000元,老五每月退休金1100元,其他三个儿子都在家务农。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徐奶奶已达92岁高龄,年老体弱,五子女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综合本市目前平均生活水准、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和负担人数,要求五子女自即日起,每人每月负担老母亲生活费350元。
法官释法: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间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代表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即使原告未对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被告仍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通讯员 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