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种质量不合格致减产,生产者、销售方都担责

 2019-07-22 1965来源:网络

淮海晚报讯:7月19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因购买到不达标稻种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农户的损失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承担。

原告马某表示,自己从施某处购得某种子1000斤,并用购得的种子种植了100亩水稻,之后他发现水稻在生长过程中存在问题,便向区农委反映。经鉴定,事故田块水稻品种种子纯度低于国家标准,不达标。且区农委测产结果表明:实测3块田平均亩产为823.9斤,与马某所在乡镇上一年粳稻产量存在差距。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马某从施某处购买的种子纯度不达标、质量存在问题,马某有权要求施某及种子生产商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根据损失计算标准,判决施某及某种业科技公司赔偿马某损失41415元。

主审法官表示,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直接影响农作物收成,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受害农民来说,应懂得收集证据、依法维权。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农民可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和种子生产者索赔。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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