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7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2019-06-28 8691来源:网络

淮安日报讯:记者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日前发布2019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3368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比2018年计发基数6645元高出571元。计发基数的提高,直接使得这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也获得了相应提高。

那么,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企业每月比之前多缴钱了吗?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部署,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用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即得出企业应缴纳的金额。调整后如采用3368元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较去年每月反而减少了54.87元养老保险费支出。

调整后缴费基数提高了,对职工有什么好处?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缴费基数提高后,最大的好处就是提高参保人员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成正相关,基本遵循“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提高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增加,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相应增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的划转是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的,个人账户金额归属个人所有,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缴费基数与一定月数之积,提高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待遇也会提高。

社保缴费调整后,职工如何知道企业单位有无给自己按规定调整?

据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职工个人可以依据单位代扣的金额推算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如,职工李某,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单位代扣了400元的养老保险金,李某可以依据个人8%的缴费比例推算出缴费工资基数,即400/0.08=5000元,单位已按工资总额5000元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如未按规定缴费,李某可以依法维权。

■融媒体记者 刘海峰,通讯员 李加龙 姚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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