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男子吵架当场晕倒,然后不治身亡!法院这样判

 2019-06-25 2030来源:网络

淮海晚报讯:在日常生活中,吵架时有发生,如果在吵架过程中,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不幸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不久前,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处被告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6月23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案件的起因是市区某小区新旧物业交接。2015年1月,清江浦区某小区业委会与A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期限3年。该案的死者吴某是A物业服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就在合同到期前,小区业委会与A物业服务公司发生了矛盾,业委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直接选聘了B物业公司准备接管经营。

2017年12月29日,该小区所处的街道办及住建局下发决定,撤销业委会选聘的B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服务的决定。这也就意味着,A物业服务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暂时继续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直至业主大会开会后再进行交接。

2018年1月1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带着B物业公司工作人员20余人来到小区,并拉出欢迎B物业公司入驻的横幅,要求接管物业。此时,吴某出面阻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但全程双方仅有口头的激烈争吵,并未发生肢体冲突。在争吵过程中,上午10时许,吴某出现身体不适,进而意识不清瘫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11天,吴某还是不幸去世。经诊断,吴某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银屑病。吴某家属随后将小区业委会及B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0余万元。

庭审中,业委会辩称,业委会是民间自治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侵害人的主体资格,并非适格主体。此外,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并没有任何加害人,死者所在的物业公司在到期后没有及时退场,才造成了纠纷,应该承担很大责任。B物业公司也辩称,在争吵过程中,该公司人员没有对吴某采取任何侵权行为,吴某死因是脑干出血,不是其他原因,其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主体适格。

此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吴某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入院诊断记载病情均系其自身所患的原发疾病,未有任何新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是其自身疾病导致。但是,业委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服务,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被街道办事处、住建局决定撤销的情况下,纠集B物业公司人员到小区,要求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管交接,现场虽未发生肢体冲突,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公安询问笔录,现场发生争吵,氛围紧张,此种情况亦是造成吴某疾病发作的诱因之一。综上,对吴某死亡产生的损失,酌情确定由业委会、B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连带赔偿赔偿。

最终,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被告业委会、B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吴某家人81949.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融媒体记者 王磊,融媒体编辑 胡凌轩,通讯员 陈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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