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驾校的教学人员,2018年3月8日,张某驾驶教学车辆在送学员返程的过程中,与案外人罗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雨天上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车过程中低头查看物品,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情况,影响行车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罗某向法院起诉张某所在驾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驾校履行赔偿义务后诉至法院,向张某追偿其赔偿的100余万元。张某辩称,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自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驾校向其追偿无法律依据。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驾车送学员返程的行为系该驾校利益的行为,且与驾校工作存在一定的联系,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但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应当享有一定的追偿权,否则将造成一定的道德风险,也有违公平原则。
张某作为驾校教练及肇事车辆的驾驶人,负有较高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而依据交警部门查明的事实,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综合考虑驾校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经济能力情况,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案外人罗某遭受的损害,张某应承担40%的责任,驾校可向其追偿40余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金亮 左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