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今年40多岁的男子邹强,几年前租房开了家汽修厂,但没赚到钱。后邹强听朋友介绍开大货车能赚钱,于是连借加贷款凑了31万元,购买了1辆半挂车用来拉货,并雇佣王波从事汽车货物运输业务。
2012年7月,王波驾驶货车送货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案发后,王波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强作为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久,法院判令邹强赔偿王波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3.7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邹强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王波亲属遂向淮安区法院申请执行。此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邹强履行法院判决,但邹强一直以手里没钱为由拒不赔偿王波亲属损失。因据不履行给付义务,邹强先后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但他先后只支付10万余元。
2017年底,邹强经营的汽修厂所在地块被通知要拆迁。2018年3月份,5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被邹强放到另一人的卡上。邹强用这笔钱归还了其他个人债务,最后只剩下2.4万元,没有支付王波亲属一分钱。
鉴于邹强拒不执行法定给付义务,淮安区法院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很快,邹强被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邹强亲属主动向法院代为缴纳执行款43万元,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强因其经营的汽修厂被政府征地拆迁获得了5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即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他选择用拆迁补偿款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却不去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淮海晚报记者 程凯,通讯员 艳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