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老人的遗产归谁?

 2018-09-19 2064来源:网络

淮海晚报讯:无子女老人的 遗产归谁,法庭综合考量,作出判决: 兄妹与曾经“养子”都有份。老夫妻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的一套安置房却引起了兄妹与曾经“养子”之间的争夺,老人的遗产究竟该归谁呢?17日,经清江浦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赵大妈与胡大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有一养子,系胡大爷弟弟之子胡小某。胡小某从4岁起便一直跟随这对老夫妻生活,直到长大成人。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0年,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胡小某的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年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2010年,胡大爷因病去世,2014年,赵大妈去世。二位老人在生前因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被赵大妈生前出售给他人。赵大妈去世后,还留下一套107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遗产,一直由养子胡小某占有使用。
赵大妈共有兄妹4人,其中一人已先于她去世。2017年3月,赵大妈的弟弟将妹妹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认为胡小某已经与赵大妈夫妇解除抚养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姐姐生前留下的遗产,也就是107平方米的安置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胡小某为第3人共同参与诉讼。
对于赵大妈遗产归属,其弟弟认为,涉案房屋与胡小某无关,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就无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即使后来胡小某与二老又在一起生活,也并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当时胡小某已经成年,不符合再次收养的条件。既然胡小某与已经过世的二位老人之间不存在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就无权继承遗产。他和妹妹系赵大妈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诉争房屋应由他们继承。
庭审中,胡小某辩称,在赵大妈去世前,原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且死后也没有出资操办丧事,对二老无贡献。虽然曾经解除过收养关系,但实际并未履行,解除后时间不久,他又与二老共同居住生活,直到二老去世,自己也尽到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应有权继承房屋,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诉争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是赵大妈的弟弟妹妹进行继承。而胡小某作为过世老人曾经的养子,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与两位老人又共同生活,已不符合再次被收养的法定条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仍履行了对两位老人的主要养老送终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同时考虑房屋之前及现在的实际占有情况,从有利于生活便利角度出发,最终判决诉争房屋归养子胡小某所有,支付原告房屋总价三分之二份额的折价补偿款。(■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吴然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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