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设有上限和下限。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按照省人社厅要求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淮安市统一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125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下限仍按3360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比2017年的计发基数6057元高出588元,意味着这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也相应提高。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淮安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相应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记者 周涔嘉 通讯员 朱勇 李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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